修繕漏水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0年度,103號
STEV,100,店補,103,201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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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03號
原   告 陶世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伯奇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
狀表明請求修繕系爭台北市○○區○○街171號2樓房屋漏水所需
價額(如提出修繕估價費用文件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須另加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30萬元部分)補繳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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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