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世雄智網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 此項請求訴訟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 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據提出97年度及98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顯示聲請人97年及98年之所得 分別為新臺幣(以下同)243,334元及0元,惟其尚有於八仙 會國際有限公司之投資(投資金額2,000,000元),亦有原 告提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參,顯見其尚非無資力者 ;而本件訴訟之訴訟費用僅1,000元(訴訟標的金額81,841元 ),並非金額鉅大以至其無能力支出。綜上,本件聲請人既 尚非無資力者,且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 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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