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0年度,377號
STEV,100,店小,377,201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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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377號
原   告 願景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易帆
訴訟代理人 洪尤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育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惟查原告於本件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
中除敘明「擬請求賠償慰撫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外,並記載「被
告須公開以書面向原告道歉」等語,惟於訴之聲明欄則僅記載「
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是原告究是否欲併請求命
「被告須公開以書面向原告道歉」一節,即有不明。爰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敘明是否欲一併請求「被告須公開以
書面向原告道歉」;如欲一併請求,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00元(核屬非因財產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且於非財產權上之訴
,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其裁判費應分別徵收之),逾期不補正
或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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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願景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