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0年度,332號
STEV,100,店小,332,201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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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332號
原   告 振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炳義
訴訟代理人 魏樹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禮仁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65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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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