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簡字第68號
原 告 美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雲
訴訟代理人 任秋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地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玖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肆仟零捌拾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伍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江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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