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聲字,100年度,18號
GSEV,100,岡聲,18,201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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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王明賢
送達代收人 趙建興律師
相 對 人 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善誠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對相對人所發台中郵局存證信函所示請相對人行使權利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前有返還寄託物事件之訴訟,且已 判決確定,因聲請人曾聲請假扣押並提存台灣土地銀可轉讓 定期存單,面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取回擔保物,乃以存 證信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 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1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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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