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415號
原 告 白炳俊
被 告 白金澤
上列原告因100年司促字第5177號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白金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3,060,000 元,應繳裁判費31,294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7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原告陳報
本件請求租金306 萬係如何計算,並提出係基於何種法律關係(
如租賃、不當得利、損害賠償),並請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