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一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
選任辯護人 葉榮棠
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八七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己○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年。 事 實
一、己○於民國(下同)於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及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先後邀集二個 互助會(詳如附表一、二所載),每會會款均為新台幣(下同)三萬元,採內標 制,投開標地點均在其雲林縣二崙鄉○○村○○路一六四號住處。惟其因缺錢使 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八月十日起至八十九 年六月十五日止,未經互助會會員丙○○、丑○○、庚○○、子○○、壬○○、 辛○○、丁○○、乙○○、甲○○等人之同意,在前揭地點,擅自偽造其等簽名 之投標單(偽簽會員姓名、填載標金,而未載明「標單」),參加競標,足生損 害於各該會員,得標後,向其他會員謊稱係各該等會員自行投標,向當期被冒標 會員則謊稱其他會員得標,使各活會之會員陷於錯誤,將會款交付於己○(冒標 情形、詐取金額等,詳如附表一、二所載)。嗣於八十九年九月間,己○無力再 負擔鉅額會款,遂宣布停標。
二、案經蔡清河、戊○○、庚○○告訴及己○自首,而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己○坦承右揭事實不諱,核與被害人蔡清河、戊○○、庚○○、丙○○ 、丑○○、子○○、丁○○,及甲○○之母李月桃、辛○○之妻陳淑玲於本院審 理時所供相符,且有會單影本二件在卷可資佐證,其犯行已堪認定。二、㈠被告冒用會員署押,並記載利息於標單上,依我國民間互助會習慣,即係作為 標會所用之標單,而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準文書。㈡核被告冒用會員名 義,偽造標單,持以行使得標,詐欺各該次活會會員會款,足以生損害於活會會 員及被冒標之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及第二百 十六條、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 造私文書罪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㈢被告每次以一行使偽造之標單詐欺會款之犯行,同時侵害各該次活會會員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處斷。㈣被告多次偽造標單並加以 行使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 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而其多次詐欺借款及其多次以借款名 義詐欺款項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 為連續犯,亦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㈤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 取財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論處。㈥ 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㈦本院審酌:①被告無犯罪前科,有卷附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 素行良好,惟第一次犯罪已製造了數十位被害人,詐取之金額高達六百餘萬元。 這樣的財產犯罪規模,在一個鄉下地方,已足令人咋舌。②因為缺錢用而偷偷冒 標一次、二次,容易被理解。然而,被告的冒標行為竟可以連續達十次,時間延 續達十個月,足見其心機深沈、犯意堅定。③至於這些人為何會被挑選為被害人 ?本院認為,當係因為他們與被告熟識,因為他們誠摰地信任被告,因為被告料 到他們善良、溫和,不致於在事後有激烈、非理性的動作。人和人之間的信任, 因而被破壞;藏在溫和面相之後的人性,因而被懷疑。從而,這樣一個犯罪,不 但重重地傷了財,也狠狠地傷了情。④再查,被告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到地檢 署自首後,同年月十六日告訴人蔡清河、戊○○、庚○○即提出告訴(見八十九 年度他字第一四0七號、一四二八號卷申告案件報告表),顯見被告之所以自首 ,只是因為紙已包不住火。自被告坦承迄今未清償被害人分文一節,益見自首只 有利於被告,對被害人卻完全無濟。從而,此一自首的動作,突顯了被告的投機 。本院因而認為,被告不但該被譴責,也該被較長期的監禁,以作為懲罰,乃量 處三年徒刑。㈧至於被告所偽造之標單,未經扣案,且據被告表示,其已於歷次 開標後予以撕毀、滅失,故不予宣告收之,附予敘明。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 六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奇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一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輝 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而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 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 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 ,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時間:八十八年六月十日至九十年十一月十日
全部會員:⒈己○ ⒉丙○○⒊庚○○⒋辛○○⒌姚景惠⒍林文旦⒎林文旦 ⒏廖大財⒐楊彩 ⒑洪鄭秋雪⒒林進益⒓子○○⒔陳淑美⒕李昆 ⒖詹美津⒗詹貴美⒘李柏諺⒙戊○○⒚鍾開旭⒛廖清義黃信正 乙○○廖添鉑李富寅方文魁蔡火旺丑○○壬○○ 丁○○林麗雅(共名)
標會時間 得 標 人 標金 會首以外之 扣除死會以外之 全部會員會款 全部活會會員會款
⒍⒑ 己○ 870000
⒎⒑ 姚景惠 0000 000000
⒏⒑ 丙○○(己○冒標) 0000 000000 000000⒐⒑ 丑○○(己○冒標) 0000 000000 000000⒑⒑ 林文旦 0000 000000
⒒⒑ 庚○○(己○冒標) 0000 000000 000000⒓⒑ 鍾良家(己○冒標) 0000 000000 000000⒈⒑ 壬○○(己○冒標) 0000 000000 000000⒉⒑ 辛○○(己○冒標) 0000 000000 000000⒊⒑ 丁○○(己○冒標) 0000 000000 000000⒋⒑ 方文魁 0000 000000
⒌⒑ 林文旦 0000 000000
⒍⒑ 乙○○(己○冒標) 0000 000000 000000⒎⒑ 鍾開旭 0000 000000
⒏⒑ 林麗雅 0000 000000
被冒標部分
⒏⒑活會會員⒉丙○○⒊庚○○⒋辛○○⒍林文旦⒎林文旦⒏廖大財⒐ 楊彩 ⒑洪鄭秋雪⒒林進益⒓子○○⒔陳淑美⒕李昆 ⒖ 詹美津⒗詹貴美⒘李柏諺⒙戊○○⒚鍾開旭⒛廖清義黃 信正乙○○廖添鉑李富寅方文魁蔡火旺鍾學 謙壬○○丁○○林麗雅(共名)
⒐⒑活會會員⒉丙○○⒊庚○○⒋辛○○⒍林文旦⒎
林文旦⒏廖大財⒐楊彩 ⒑洪鄭秋雪⒒林進益⒓子○○⒔ 陳淑美⒕李昆 ⒖詹美津⒗詹貴美⒘李柏諺⒙戊○○⒚鍾 開旭⒛廖清義黃信正乙○○廖添鉑李富寅方文 魁蔡火旺丑○○壬○○丁○○林麗雅(共名 )
⒒⒑活會會員⒉丙○○⒊庚○○⒋辛○○⒎林文旦⒏廖大財⒐楊彩 ⒑ 洪鄭秋雪⒒林進益⒓子○○⒔陳淑美⒕李昆 ⒖詹美津⒗ 詹貴美⒘李柏諺⒙戊○○⒚鍾開旭⒛廖清義黃信正洪 茂有廖添鉑李富寅方文魁蔡火旺丑○○蔡政 男丁○○林麗雅(共名)
⒓⒑活會會員⒉丙○○⒊庚○○⒋辛○○⒎林文旦⒏廖大財⒐楊彩 ⒑ 洪鄭秋雪⒒林進益⒓子○○⒔陳淑美⒕李昆 ⒖詹美津⒗ 詹貴美⒘李柏諺⒙戊○○⒚鍾開旭⒛廖清義黃信正洪 茂有廖添鉑李富寅方文魁蔡火旺丑○○蔡政 男丁○○林麗雅(共名)
⒈⒑活會會員⒉丙○○⒊庚○○⒋辛○○⒎林文旦⒏廖大財⒐楊彩 ⒑ 洪鄭秋雪⒒林進益⒓子○○⒔陳淑美⒕李昆 ⒖詹美津⒗ 詹貴美⒘李柏諺⒙戊○○⒚鍾開旭⒛廖清義黃信正乙○○廖添鉑李富寅方文魁蔡火旺丑○○蔡政 男丁○○林麗雅(共名)
⒉⒑活會會員⒉丙○○⒊庚○○⒋辛○○⒎林文旦⒏廖大財⒐楊彩 ⒑ 洪鄭秋雪⒒林進益⒓子○○⒔陳淑美⒕李昆 ⒖詹美津⒗ 詹貴美⒘李柏諺⒙戊○○⒚鍾開旭⒛廖清義黃信正洪 茂有廖添鉑李富寅方文魁蔡火旺丑○○蔡政 男丁○○林麗雅(共名)
⒊⒑活會會員⒉丙○○⒊庚○○⒋辛○○⒎林文旦⒏廖大財⒐楊彩 ⒑ 洪鄭秋雪⒒林進益⒓子○○⒔陳淑美⒕李昆 ⒖詹美津⒗ 詹貴美⒘李柏諺⒙戊○○⒚鍾開旭⒛廖清義黃信正洪 茂有廖添鉑李富寅方文魁蔡火旺丑○○蔡政 男丁○○林麗雅(共名)
⒍⒑活會會員⒉丙○○⒊庚○○⒋辛○○⒏廖大財⒐楊彩 ⒑洪鄭秋雪 ⒒林進益⒓子○○⒔陳淑美⒕李昆 ⒖詹美津⒗詹貴美⒘ 李柏諺⒙戊○○⒚鍾開旭⒛廖清義黃信正乙○○廖 添鉑李富寅蔡火旺丑○○壬○○丁○○林麗 雅(共名)
《附表二》
時間: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至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全部會員:⒈己○ ⒉許憲祥⒊洪鄭秋雪⒋李國明⒌姚景惠⒍李政營⒎李英 秋⒏劉調銅⒐廖色⒑許水波⒒廖錦讀⒓庚○○⒔廖本福⒕廖文合 ⒖癸○○⒗許水發⒘胡學永⒙陳淑美⒚乙○○⒛李應常楊彩
(共名)
標會時間 得 標 人 標金 會首以外之 扣除死會以外之 全部會員會款 全部活會會員會款
⒊⒖ 己○ 600000
⒋⒖ 胡學永 0000 000000
⒌⒖ 庚○○(己○冒標) 0000 000000 000000⒍⒖ 李英秋(己○冒標) 0000 000000 000000⒎⒖ 廖色 0000 000000
⒏⒖ 廖本福 0000 000000
被冒標部分
⒌⒖活會會員⒉許憲祥⒊洪鄭秋雪⒋李國明⒌姚景惠⒍李政營⒎李英秋 ⒏劉調銅⒐廖色⒑許水波⒒廖錦讀⒓庚○○⒔廖本福⒕廖 文合⒖癸○○⒗許水發⒙陳淑美⒚乙○○⒛李應常楊彩 (共名)
⒍⒖活會會員⒉許憲祥⒊洪鄭秋雪⒋李國明⒌姚景惠⒍李政營⒎李英秋 ⒏劉調銅⒐廖色⒑許水波⒒廖錦讀⒓庚○○⒔廖本福⒕廖 文合⒖癸○○⒗許水發⒘胡學永⒙陳淑美⒚乙○○⒛李應 常楊彩(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