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0年度,425號
SLEV,100,士小,425,201105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士小字第42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梁育棻
訴訟代理人 吳宜寬
被   告 郭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8條第 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 8第 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1/1頁


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