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6號
MLDV,91,重訴,6,2002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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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博
  被   告 筑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清雄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前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二億八千萬元,應繳裁判費二百八十萬零二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二百七十九萬九千九百五十七元,經本院於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慧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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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筑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