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0年度,17號
CYEV,100,朴簡,17,2011051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簡字第17號
原   告 陳融龍
法定代理人 陳翁芒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複 代理人 溫學龍
被   告 翁文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