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33號
原 告 張瑞育即晉揚木箱行.
原告與被告蔡之蓓間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台幣343,248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