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調字,100年度,40號
NTEV,100,投簡調,40,2011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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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調字第40號
原   告 郭黃鳳京
      郭芳吟
被   告 張明旺
      其餘張媽黃葉之後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書狀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 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應以裁定 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記載被告其餘張媽黃葉之後代全體子孫 之姓名及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4 月21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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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