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47號
上 訴 人 鍾榿即鍾明君即鍾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塔碧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0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