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投小字第9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宏順
陳叔瑜
顏雅如
被 告 何東成即何士馨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0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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