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訴字,100年度,1號
NTEV,100,埔訴,1,2011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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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林群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秀鳳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102,9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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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