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99年度,30號
PDEV,99,斗簡,30,2011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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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30號
原    告 張麗如
訴 訟代理 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蕭貞雄
       蕭壬新
       陳燕珠
       蕭宗成
       蕭宗岳
上列二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黃惠玲  住同上
被    告 蕭香玉  住同上路段386巷2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渝雲  住同上鄉○○路○段247巷100號
       劉美君  住同上鄉○○村○○○街16號
       陳閃   住同上鄉仁雅村新生巷54號
       蕭宏平  住彰化縣田尾鄉北曾村順圳巷471弄
            26號
       蕭麗圓  住同上
       蕭美玲  住同上鄉○○村○○路132號
       蕭明赫(原姓名蕭明哲)
            住同上鄉○○村○○路289號
       陳惠津  住台中市○○區○○路一段178號
       邱益修  住彰化縣社頭鄉張厝村大圳巷16號
       張麗嬌  住同上
上列二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林見軍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小慧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段401號12
            樓之1
被    告 蕭春隆  住彰化縣社頭鄉○○路○段293號
訴 訟代理 人 許淑貞  住同上
被    告 呂正雄  住同上鄉○○村○○路83巷27號
       蕭張罔  住同上路二段386巷2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熾儎  住同上鄉○○村○○路○段717巷16
            號
       卓盈良  住新北市三重區○○○路25巷18之5
            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張麗茹」,應更正為「原告張麗如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錯誤,爰依法更正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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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