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30號
原 告 張麗如
訴 訟代理 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蕭貞雄
蕭壬新
陳燕珠
蕭宗成
蕭宗岳
上列二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黃惠玲 住同上
被 告 蕭香玉 住同上路段386巷2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渝雲 住同上鄉○○路○段247巷100號
劉美君 住同上鄉○○村○○○街16號
陳閃 住同上鄉仁雅村新生巷54號
蕭宏平 住彰化縣田尾鄉北曾村順圳巷471弄
26號
蕭麗圓 住同上
蕭美玲 住同上鄉○○村○○路132號
蕭明赫(原姓名蕭明哲)
住同上鄉○○村○○路289號
陳惠津 住台中市○○區○○路一段178號
邱益修 住彰化縣社頭鄉張厝村大圳巷16號
張麗嬌 住同上
上列二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林見軍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小慧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段401號12
樓之1
被 告 蕭春隆 住彰化縣社頭鄉○○路○段293號
訴 訟代理 人 許淑貞 住同上
被 告 呂正雄 住同上鄉○○村○○路83巷27號
蕭張罔 住同上路二段386巷2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熾儎 住同上鄉○○村○○路○段717巷16
號
卓盈良 住新北市三重區○○○路25巷18之5
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張麗茹」,應更正為「原告張麗如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錯誤,爰依法更正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