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99年度,29號
PDEV,99,斗簡,29,2011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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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29號
原    告 蕭沛盈原姓名蕭.
       張麗如
上列二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蕭貞雄  住同上路段386巷2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蕭壬新  住同上路段390號
       蕭國益  住同上路段360號
上 列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劉秀麗  住同上
被    告 蕭政文  住同上路段479巷26號
       陳籐   住同上路段468號
            居彰化縣員林鎮○○路215巷3號10樓
       陳振浩  住同上
       陳閃   住彰化縣社頭鄉仁雅村新生巷54號
       黃渝雲  住同上鄉○○村○○路○段247巷100
            號
       劉美君  住同上鄉○○村○○○街16號
       蕭文世  住同上鄉平和村村民巷3號
       楊志國  住同上鄉仁雅村仁雅巷1弄11號
       呂劉秀珍 住同上鄉○○村○○路○段83巷27號
上 列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呂正雄  住同上
被    告 蕭木金  住同上鄉泰安村石坑1巷18號
       蕭宏平  住彰化縣田尾鄉北曾村順圳巷471弄
            26號
       蕭亦倫  住彰化縣社頭鄉○○路○段395巷2號
上 列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蕭宗岳  住同上
       黃惠玲  住同上
被    告 蕭劉里  住彰化縣社頭鄉○○路○段496巷5號
       黃明華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50號
       蕭春隆  住彰化縣社頭鄉○○路○段293號
       陳進祿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28巷1號
       黃寶連  住彰化縣社頭鄉○○路○段144巷1弄
             4號
       蕭張罔  住同上路二段386巷2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蕭琬真」、「原告張麗茹」,應分別更正為「蕭沛盈(原姓名蕭琬臻)」、「原告張麗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錯誤,爰依法更正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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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