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29號
原 告 蕭沛盈原姓名蕭.
張麗如
上列二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蕭貞雄 住同上路段386巷2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蕭壬新 住同上路段390號
蕭國益 住同上路段360號
上 列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劉秀麗 住同上
被 告 蕭政文 住同上路段479巷26號
陳籐 住同上路段468號
居彰化縣員林鎮○○路215巷3號10樓
陳振浩 住同上
陳閃 住彰化縣社頭鄉仁雅村新生巷54號
黃渝雲 住同上鄉○○村○○路○段247巷100
號
劉美君 住同上鄉○○村○○○街16號
蕭文世 住同上鄉平和村村民巷3號
楊志國 住同上鄉仁雅村仁雅巷1弄11號
呂劉秀珍 住同上鄉○○村○○路○段83巷27號
上 列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呂正雄 住同上
被 告 蕭木金 住同上鄉泰安村石坑1巷18號
蕭宏平 住彰化縣田尾鄉北曾村順圳巷471弄
26號
蕭亦倫 住彰化縣社頭鄉○○路○段395巷2號
上 列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蕭宗岳 住同上
黃惠玲 住同上
被 告 蕭劉里 住彰化縣社頭鄉○○路○段496巷5號
黃明華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50號
蕭春隆 住彰化縣社頭鄉○○路○段293號
陳進祿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28巷1號
黃寶連 住彰化縣社頭鄉○○路○段144巷1弄
4號
蕭張罔 住同上路二段386巷2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蕭琬真」、「原告張麗茹」,應分別更正為「蕭沛盈(原姓名蕭琬臻)」、「原告張麗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錯誤,爰依法更正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