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聲字,100年度,29號
NHEV,100,湖簡聲,29,2011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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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新生活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淑瀞
相 對 人 萬世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玄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6日所為之裁
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新生活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生活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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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世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