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上字,105年度,7號
TPHV,105,金上,7,201706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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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江燕美(陳東成之繼承人)
      陳美君(陳東成之繼承人)
      陳宏達(陳東成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本院105年度金上字第7號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未繳納裁判費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 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金上字第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7日裁 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查詢表附卷可稽,茲已逾期限 ,上訴人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李慈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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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