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0年度,621號
SJEV,100,重小,621,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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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62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鄧文彥
被   告 蘇邱美珠即被繼承.
被   告 蘇明燦即被繼承人.
被   告 蘇玉涵即被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5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和平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蘇和平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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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