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11號原 告 義大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煊貴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被 告 黃淑美 張秀貞 楊智豪 李志龍 葉惠芬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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