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勞小字,100年度,2號
FSEV,100,鳳勞小,2,2011060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黃郁琇
被   告 海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宏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石彥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海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海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9年5 月1 日起,即受僱於被告海景 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海景公司)及黃俊宏二人,擔任被 告海景公司之會計,約定薪資為一個月新臺幣(下同) 22,000元,當月薪資(當月自11日起算至翌月之10日)係於 翌月之20日發薪。因被告黃俊宏極少進辦公室,且因業務需 要,其他員工分散在全省各地,故要求原告下班前要將一天 之工作報告寫於簽呈上,以電子郵件之方式郵寄予被告黃俊 宏。原告任職後除99年7 月及8 月發薪正常外,其餘月份被 告均遲延發薪,造成原告生活上極大不便,屢向被告反應均 未獲改善,原告遂於99年10月29日以簽呈方式向被告主張終 止雙方勞動契約,並同意持續上班至同年11月4 日,被告於 同年月5 日派遣訴訟代理人石彥豐前來辦理交接。是原告10 月份上班23日,被告尚未給付原告此部分薪資16,867元。又 被告自99年5 月起即至被告處任職,然被告遲至同年7 月才 將原告加入勞健保,但均未繳納保險費,至被告權益受損, 故請求就勞工就業保險部分雇主應提撥之百分之70數額即 5,442 元(計算式:17,280元×70% ×6 月=5,442元),以 及全民健康保險雇主應提撥之百分之60數額即5,466 元(計 算式:17,280元×70% ×6 月=5,466元),以及勞工退休金 6,222 元(計算式:1,037 ×6 月=6,222元),而原告既為 被告海景公司及黃俊宏共同僱用,應由被告二人連帶給付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3,997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當初是台灣人壽之保險業務員,來公司處理 保險業務,後原告有詢問被告是否有職缺可聘請原告,被告 海景公司遂請原告來協助處理行政事務,而於每月發放薪資 給原告,但否認與原告間有成立僱傭契約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於99年5 月1 日至同年11月4 日受僱於被告海景 公司及黃俊宏,每月薪資為22,000元一情,業據其提出每日 寄發簽呈單予黃俊宏之電子郵件紀錄、交接證明單、薪資匯 款紀錄、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全民健保加退保歷史查詢單 、簽呈單等件在卷可稽,而被告則對上開文件之真正、原告 於被告海景公司工作期間及每月薪資數額部分不爭執,惟以 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首應審究者在於兩造間是否成立勞動 契約?其勞動契約之當事人為何人?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 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俊宏為 被告海景公司之董事兼代表人,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 證(參本院卷第60頁),則公司本身屬法人,不可能自行執 行事務,故以董事為其代表及執行機關,是公司之董事在其 職務範圍內為公司執行業務行為,自不能認其法律效力歸諸 於董事個人,而應認屬公司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法律效力應 歸諸於公司。再查,觀諸前揭簽呈單,其內容均係針對公司 業務之處理而為,其發文單位亦係屬「管理部」,並應經主 管、總經理批示簽核,可認原告處理之業務內容係海景公司 之業務;而依原告到庭所稱:伊是由黃俊宏面試並僱用在海 景公司擔任會計一職,當初是聘用伊來海景公司工作等語( 參本院卷第74頁),及被告所稱:當初係請原告來協助處理 公司行政事務等語(參同上頁),均可認被告黃俊宏係基於 公司代表人之身分僱用原告,並就公司之職務對原告為指示 ,而非立於個人之身分僱用原告。被告雖抗辯稱兩造間無僱 傭關係存在,惟查,依前開簽呈單及原告所呈之郵件紀錄, 可認原告確實幾乎每日將公司業務處理內容寄給被告黃俊宏 ,以待批示;被告亦自承每月有發放薪資予原告等語(參同 上頁);另勞工保險局及全民健保局之投保紀錄,亦係以被 告海景公司為投保單位,均可認原告與被告海景公司間之約 定內容,係由原告受被告海景公司之指揮監督而服勞務,並 獲取薪資為對價,而符合首揭僱傭契約之要件。被告雖復抗



辯稱因原告處理公司行政事務,故公司大小章均由其保管, 上開保險係由原告擅自投保云云,然上開保險費之收取及滯 納金繳款事項,自前述簽呈單可見有原告呈報予被告核請批 示之字樣,被告亦未能舉出其就此因認定原告擅自保險而為 處理之證明,被告此部分抗辯,實不足採。是依上述,應可 認原告與被告海景公司間已成立僱傭契約,至於原告與被告 黃俊宏間應無僱傭關係存在。
㈡次查,兩造間就原告薪資之約定,係於不請假情形下每月為 22,000元,被告海景公司就10月份之薪資尚未給付,為兩造 所不爭執,而依原告所呈之簽呈單及郵件紀錄,於10月份( 自10月11日至11月10日)之上班日,除10月12、15日外均有 簽呈單及寄發郵件予被告之紀錄,可認有請假2 日,而原告 係工作至11月4 日,至該月10日則有6 日已離職未上班,是 扣除上開請假及未工作日數,原告主張10月份未領薪資為 16,867元(計算式:22,000/30 ×23日=16,867 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屬有據。被告海景公司復抗辯稱原告無法證 明一日八小時均有上班云云,然兩造間就原告之出勤本即未 以打卡作為認定依據,而係由原告以每日郵寄簽呈單之方式 作為其上班之紀錄,可認為兩造之間就原告出勤之特別約定 ,而原告於10月份之上班日,除前述請假日外,均每日將工 作內容寫成簽呈單郵寄予被告海景公司,已如前述,自可認 原告有依約給付勞務,而可請領薪資,被告海景公司猶執前 詞抗辯,顯不足採。
㈢原告另主張被告海景公司未依法令規定提撥勞工保險,故請 求被告海景公司給付雇主應提撥比例之金額5,442 元等語。 惟按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 年內,保險年 資合計滿1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 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得請領失業保險給付,此為就 業保險法第11條第1 項第1 款所明定。經查,原告既係於99 年10月29日向被告遞出辭呈,並由被告於99年11月5 日派人 交接完畢,自不符前開「非自願離職」之要件,而不得依前 開規定請領失業給付,而難謂原告有何損害。且縱被告海景 公司未依規定提撥雇主應提撥之金額,而認有違反勞工保險 條例之行為,此亦應由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並非 受僱勞工得向雇主請求賠償之損害,是原告上述請求,尚難 認於法有據。
㈣原告復主張被告海景公司未依法令規定提撥全民健康保險, 故請求被告海景公司給付雇主應提撥比例之金額5,466 元等 語。惟查,勞工倘符合法定資格而應加入全民健康保險,雇



主即有為勞工辦理投保之義務,雇主若未予辦理,致受雇勞 工受有損害時,雇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損害之範圍,應 係指勞工因雇主未辦理加入全民健康保險,致保險事故發生 時,勞工未能請求之保險給付。至於雇主未依法為勞工加入 全民健康保險,其未繳納保險費部分,應由主管機關根據上 述條文規定,對雇主追繳保險費及課徵2 倍保險費之罰鍰, 並非受僱勞工得向雇主請求賠償之損害。原告復未能證明其 因被告海景公司未依規定提撥而受有何損害,上開請求,應 屬無理由。
㈤原告又請求被告應給付退休金6,222 元等語。惟查,原告並 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之退休要件,且亦未辦理退休,其 請領退休金,難認於法有據。且查,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6 條及第14條所提繳之退休金,僅係存於勞工個人之退休 金專戶,作為勞工退休基金,而由受委託之金融機構運用之 ,勞工須合於得請領退休金之要件,始得依該條例請領退休 金,如尚未符合請領退休金之要件,自不得請求雇主給付應 提繳而未提繳之退休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研討結果同旨),是原告既尚未符 合請領退休金之要件,已如前述,其請求被告給付未提繳之 退休金,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縱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僱傭關係請求被告海景公司給付 16,8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0 年2 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其餘部分,則屬無據,應予駁回。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 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鳳山勞工法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1/1頁


參考資料
海景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