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吳金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嘉義縣財政稅務局間房屋稅事件,對於
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7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