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100年度,61號
KSBA,100,簡,61,2011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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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嘉慧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劉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
國100年5月30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6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
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呂 佳 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建 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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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慧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