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9年度,2688號
KSEV,99,雄簡,2688,201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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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688號
原   告 蔡芳文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
被   告 蘇怡寧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損害賠償,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因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而涉訟,故由本院簡易庭依簡易程序審理。惟訴訟進行中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 元,致 使訴訟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範圍,且兩造又 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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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