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0年度,850號
KSEV,100,雄補,850,201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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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850號
原   告 和春香檳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埄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晏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20元,應繳裁判費
  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
  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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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