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0年度,787號
KSEV,100,雄補,787,201106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787號
原   告 黃錫卿即建新景觀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桂清即奇賢土
  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777 元,應繳裁判
  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61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