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0年度,782號
KSEV,100,雄補,782,201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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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782號
原   告 張添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瀅瀅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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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