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89號
原 告 榕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綉真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
被 告 仕通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勇男
訴訟代理人 張郁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年六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併候核辦。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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