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0年度,649號
KSEV,100,雄簡,649,201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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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葉郁蘋
      葉忠慶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簡字第649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 年5 月31日上午9 時1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 月7 日
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葉郁蘋於民國94年1 月27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葉忠慶向伊借款本金計新臺幣105,782 元,並 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 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期,而借款 人於95年6 月畢業,依約應自96年7 月1 日開始還款,詎被 告自99年7 月1 日起即不為清償,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 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 據、就學貸款申請暨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 、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及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
合計 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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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