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52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鏡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辰帝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等3 人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0 年度雄簡字第522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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