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0年度,1169號
KSEV,100,雄簡,1169,201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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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代 理 人 黃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文宇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2,958 元。然查原告據以起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雖共計為268,873 元,惟本件係原告分別對被告等4 人間請求
給付返還借款事件,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
訟法第53條第1 項第3 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
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
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原告對各個被告請求返還借款之金額而分
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其應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所示,其應繳
第1 審裁判費為4,000 元,原告僅繳納2,958 元,尚欠1,04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附表:
┌────┬──────┬────────┐
│ 被 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1 審裁判費│
├────┼──────┼────────┤
梁文宇 │ 28,259元 │  1,000 元  │
├────┼──────┼────────┤
許鼎宗 │ 68,918元 │  1,000 元  │
├────┼──────┼────────┤
陳坤賞 │ 86,684元 │  1,000 元  │
├────┼──────┼────────┤
施杰樑 │ 85,012 元 │  1,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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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