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01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魏伶安
被 告 劉玫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定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另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1.原告應向本院陳報債務人王玉霞所持信用卡是否有換卡及 提高額度之紀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若有換卡並提高額度,則原告應向本院陳報其各張卡片之 消費金額各為若干?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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