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優穎自動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山
被 告 成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家
訴訟代理人 劉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定一○○年六月十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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