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補字,100年度,18號
KSEV,100,司雄補,18,201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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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謝雅晴
聲 請 人 陳榮宗
聲 請 人 陳堯麟
聲 請 人 陳如山
聲 請 人 陳宓君
聲 請 人 陳旻莞
聲 請 人 陳宓卿
聲 請 人 郭松翊
聲 請 人 陳俊義
聲 請 人 陳思華
聲 請 人 郭芯辰
法定代理人 郭庚
代 理 人 陳浩華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間因履行和解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702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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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