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謝雅晴
聲 請 人 陳榮宗
聲 請 人 陳堯麟
聲 請 人 陳如山
聲 請 人 陳宓君
聲 請 人 陳旻莞
聲 請 人 陳宓卿
聲 請 人 郭松翊
聲 請 人 陳俊義
聲 請 人 陳思華
聲 請 人 郭芯辰
法定代理人 郭庚
代 理 人 陳浩華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間因履行和解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702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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