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0年度,241號
FYEV,100,豐補,241,201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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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41號
原   告 張麗莉
      張仕育
前列二人共同
原告與被告宋德福宋德源朱宋美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210,
667元(162㎡×19,500元×8/9=2,808,000元;254㎡×19,500
元×8/9=4,402,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72,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市○○區○
○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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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