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0年度,232號
FYEV,100,豐簡,232,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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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232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謝華卿
複 代理人 黃佑任
被   告 黃渼芩即黃詩婷
      張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3日言詞辯論
程序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黃渼芩即黃詩婷張月霞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 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黃渼芩即黃詩婷就讀朝陽大學,邀被告張月 霞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1年8月16日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 期間,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共8 筆,計新臺幣(下同)295,327元,約定借款應於借款人本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償還本息,就附表 編號2至8部分,被告黃渼芩即黃詩婷於91年8月16日另與原 告訂立金額780,000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並以被 告張月霞為連帶保證人,債務人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 期限內動用額度,逾期放款逾期6個月即轉入催收款項,本 件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97年7月1日,當時原告基本放款利 率為百分之6.316,另加計年利率百分0.5固定計算後之利率 為百分之6.816,而被告黃渼芩即黃詩婷自97年2月1日起並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279,1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張月霞既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尚欠之本 金279,1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就學貸款利率資料、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申請撥 款通知書、利率資料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並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



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 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 ,原告依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債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2,9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 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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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