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坤億
謝智承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6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坤億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智承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條、第30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