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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0年度,18號
HLEV,100,花簡,18,201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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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花簡字第18號
原   告 祥威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炳章
訴訟代理人 蔡博政
被   告 元成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9,633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以其對被告有下列金錢債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據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 7月21日起至9月10日止期間,為被告載運運輸砂石及土方至 其指定場所,累計得請求之款項總計為新台幣(下同)169, 633 元。依約原告持工作磅單及請款單向被告請求給付該款 項,經多次追索,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運輸契約之 約定提起本訴,聲明判命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時僅表示對於原告載運砂石及土方數 量有疑義,但對於原告庭後補正之工作磅單及請款單等資料 ,則未再具狀或到場陳述任何意見。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和平地磅過磅記錄單、 爵曜企業有限公司過磅單、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東澳廠送 (收)貨單、啟欣礦業有限公司地磅單、東濱企業行騰達 企業行地磅單、東興砂石行地磅記錄單、金壽砂石股份有限 公司砂石出貨單等影本為證,總計運輸款項為169,633 元, 據原告訴訟代理人陳稱:原告係依被告指示載運砂石及土方 ,出貨方所開立之三聯單,分別交予出貨人、提貨人、被告 ,運費係採月結方式給付,由於被告拖延給付運費,原告才 在99年9 月10日後拒絕被告載運運輸砂石及土方。而被告僅 以原告未寄送載運數量明細表,對於載運數量有所疑義,惟 其在原告補正後,仍未到場或以書狀爭執上開單據之真正,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兩造運輸契約之約定( 兩造未正式簽立書面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上項金額及自支



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據上論斷,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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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威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爵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欣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成砂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