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91號上 訴 人 呂世圳即 被 告暨反訴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灃純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69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幣下同)125 萬6,264.第二審裁判費本訴部分為2 萬0.元,合計3 萬3,261 元。.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中 華 民 國 1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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