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612號
KSDV,99,訴,612,201106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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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12號
上 訴 人 楊潔嵐
訴訟代理人 詹勳力
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健富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蘇榮達律師
被 上訴人 楊玉連
      蔡宏基
      謝百惠
      謝玉鳳
      洪孟宣
      林啟源
      陳豐榮
      蘇英裕
      蔡素聿
      黃清風
      陸佳燕
      歐蕭錦秀
      陳金玠
      歐進財
      吳東晉
      吳敏瑄
      曾昭強
      歐銘揚
      蔡易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寶玉
被 上訴人 李芳蘭
      李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5 月
2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612 號第一審判決提4 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81,7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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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