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12號上 訴 人 楊潔嵐訴訟代理人 詹勳力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健富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蘇榮達律師被 上訴人 楊玉連 蔡宏基 謝百惠 謝玉鳳 洪孟宣 林啟源 陳豐榮 蘇英裕 蔡素聿 黃清風 陸佳燕 歐蕭錦秀 陳金玠 歐進財 吳東晉 吳敏瑄 曾昭強 歐銘揚 蔡易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方寶玉被 上訴人 李芳蘭 李上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5 月2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612 號第一審判決提4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881,7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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