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向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濃企業有限公司間,就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
7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岳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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