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進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振成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洪世崇律師
被 告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昌
訴訟代理人 陳胤魁
郭嘉賢
賴世忠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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