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簡字第20號原 告 蔡佩霖 蔡琇香 蔡金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被 告 郭信雄 郭信吉 郭淑貞 郭洪妙麗 郭庭豪 郭育瑄 郭勃宏 郭育榮 郭淑華 郭信志 郭信謙 郭陳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7 月8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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