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清涼即張良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聲請人名下汽車、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均不予處分。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 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 代替其決議,同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裁定開始清算時,陳報尚有屬於清算財產 之汽車一部(1993年出廠,車齡19年)、現金新台幣(下同 )98,000元、大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東紡織)股票 417 股、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力工業)股票5000 股、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谷生活)股票1000 0股,業據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 請人清算財團財產目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等在卷可查。經本院喻示由聲請人解繳前開現金,並將大東
紡織股票部分自行變價後解繳3,390 元,併同現金共計101, 390 元以供本件清算程序分配,本院業已作成分配表後予以 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至 聲請人雖有前揭汽車一部,惟考量該車車齡已高達19年而早 已逾耐用年限而價值不高,如再選任管理人予以變價處分,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 表編號五規定,選任管理人予以變價須酌給管理人報酬新台 幣15,000-25,000元,顯難以負擔選任管理人及鑑價等相關 費用,故併同裁定不予處分;另友力工業及長谷生活股票部 分因分於92年1月8日及1月22日遭終止上市,顯已難以變價 ,為免程序勞煩及選任管理人之報酬支出,亦併同裁定不予 處分,併予敘明。故本件清算財產即已變價處分並分配完結 ,而應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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