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9年度,7號
KSDV,99,勞訴,7,20110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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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克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韵珮鄭朱杏吳宣誼
陳錥萱顏郁純鍾翠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792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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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