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簡美櫻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代 理 人 李奕賢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代 理 人 謝洺真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代 理 人 許紜蓁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代 理 人 施舜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 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 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茲管理人已於本件最後分配完結 時,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有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通知函及本院民國100年6月15日雄院高 98司執消債清祥字第20號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 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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