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8年度,20號
KSDV,98,司執消債清,20,201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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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簡美櫻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李奕賢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代 理 人 謝洺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代 理 人 許紜蓁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代 理 人 施舜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 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 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茲管理人已於本件最後分配完結 時,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有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通知函及本院民國100年6月15日雄院高 98司執消債清祥字第20號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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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