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吳億芬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2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69 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69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日起6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1月14日刊登新 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眾日報及廣告刊登證明單 各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 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5 月1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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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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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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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展旅行社有限│玉山商業行│000000000 │20,000元 │99年10月30日 │AA0000000 │ │
│ │公司高雅文 │七賢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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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大展旅行社有限│玉山商業行│000000000 │20,000元 │99年10月30日 │AA0000000 │ │
│ │公司高雅文 │七賢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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