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選字第13號
原 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柏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李宛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俊傑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寶明檢察事務官
翁智偉檢察事務官
許炳華檢察事務官
被 告 劉晉富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李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舉行之高雄市第一屆里長選舉苓雅區福東里里長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 年度偵字第4906、11361 號提起公訴,經本院於99年3 月31 日以98年度易字第112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嗣經被 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9年9 月23日,以 99年度上訴字第794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並於99年 10月18日確定,被告於99年12月7 日甫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26條第4 款之規定 ,本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其於當選後依同法第29條第1項 第2 款之規定,原告得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
㈡又被告為高雄市第1 屆里長選舉苓雅區福東里里長選舉(下 稱系爭選舉)之候選人,為求當選,為下列行為:①被告基 於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並交付賄賂,而約其為投票權 一定行使之犯意,於民國99年7 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區 ○○里○○路某處騎樓,將新臺幣(下同)2,500 元交付予 訴外人呂秀英,委由呂秀英以每票500 元之代價交付予呂秀 英及呂秀英之小嬸楊吹柑戶內有投票權人共5 人(呂秀英部 分為2 人,楊吹柑部分為3 人),而約定其等及同戶籍內有 投票權之親友投票予被告,呂秀英則於99年7 月底、8 月初 某日,在高雄市區某處,先行交付賄款500 元予楊吹柑。②
被告於選前自98年11月間至99年7 月間,與其胞弟劉晉霖及 如附表所示許勝昌等11人,共同基於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 以虛偽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犯意聯絡,藉由幽靈 人口之方法以增加票源,由劉晉霖取得許勝昌等11人之原戶 籍資料,再由劉晉霖指示訴外人鍾碧華、郭姿妙,先後向高 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虛偽辦理遷入高雄市苓雅區福東里 如附表所示各該遷入地址之戶籍登記,而未實際居住於遷入 地址處,使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將許勝昌等11人編入福 東里選舉人名冊公告,因而取得投票權,其中有6 人並於99 年11月27日投票日前往投票。被告雖經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於 99年12月2 日公告當選為高雄市苓雅區福東里里長,然其上 開行為,乃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為一定之行使,已 該當於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之規定,及使系爭選舉投票總數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已該當刑法第146 條第2 項之規定。為 此,爰依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被告於99年11月27日舉行之高雄市第1 屆里長 選舉苓雅區福東里里長之當選無效。
二、被告則以:伊登記參選里長之日期為99年10月17日,該日亦 為參選截止登記日,故伊參選登記時,並無選罷法第26條所 規定之情形,伊之參選資格並無不符。又伊並未向呂秀英、 楊吹柑等人行賄買票,且伊與附表所示許勝昌等11人並不相 識,其等遷移戶籍係受伊胞弟劉晉霖所託,與伊無關,伊並 未要求其等虛偽遷移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行為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 度偵字第4906號、第11361 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99 年3 月31日以98年度易字第112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嗣 經被告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99年9 月22日以99 年度上訴字第749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而於99年10 月18日確定,被告於99年12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被告為高雄市第1 屆苓雅區福東里里長選舉候選人,高雄市 選舉委員會於99年12月2 日公告被告當選。 ㈢劉晉霖收集如附表所示許勝昌等11人之身分證、印章等資料 後,指示鍾碧華、郭姿妙先後虛偽辦理遷入高雄市苓雅區福 東里如附表所示各該遷入地址之戶籍登記,並約定其等投票 予被告。
㈣本件原告所主張被告涉有違反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 之前揭事實,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選他字 452 號、99年度選偵字第354 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
以100 年度選訴字第44號審理中,惟尚未有判決。四、本件之爭點:
㈠被告就系爭選舉是否有參選資格不符之情形,而該當選罷法 第121條第1項之要件?
㈡被告有無對有投票權人行賄而約其投票予被告之行為,而該 當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要件?
㈢被告是否使如附表所示之人虛偽遷移戶籍至系爭選區,以取 得系爭選舉之投票權,達支持被告之目的,致系爭選舉產生 不正確之結果,而該當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要件?五、本院之判斷:
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四、犯前三 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候選人名單公 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投票前由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二 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二、有第二十六條或第二 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情事。…」、「當選人有第二十九 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一或第二項規定情事者,選舉委員會、 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 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選罷法第26條第4 款、第29條第1 項第2 款、第121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偵字第4906號、第11361 號提 起公訴,並經本院於99年3 月31日以98年度易字第1121號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嗣經被告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於99年9 月22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749 號判決應執行 有期徒刑8 月,於99年10月18日確定,被告於99年12月7 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已如前述,而被告主張其係於參選截止 登記日即99年10月17日始登記參選里長等語,是被告登記參 選系爭選舉時,其所犯上開妨害自由罪刑,尚未執行完畢, 且該情形係發生於系爭選舉投票前及公告前,核與選罷法第 26 條 第4 款、第29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經原告於 被告當選後發現有前述情形存在,從而,原告依選罷法第12 1 條第1 項當選無效規定,自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人名 單之日起30日內,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請求判決宣告被 告於99年11月27日舉行之高雄市第1 屆里長選舉苓雅區福東 里里長之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被告就系爭選舉之參選資格既於法不合,已該當當選無 效之要件,則被告是否有對有投票權人行賄而約其投票予被 告之行為,及是否有使如附表所示之人虛偽遷移戶籍至系爭
選區,以取得系爭選舉之投票權,達支持被告之目的,致系 爭選舉產生不正確之結果,而該當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 3 款之要件,本院即不予論究,附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鳳山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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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幽靈人口│原設籍(或│遷移戶籍日│遷入福東里│備註 │
│號│姓名 │原住)地址│是否投票 │之設籍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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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許勝昌 │高雄市三民│98.12.23 │高雄市苓雅│許勝昌於98年11月間赴劉│
│ │ │區○○街 │ │區福東里武│晉霖車行,應劉晉霖所稱│
│ │ │197號 │ │營路581巷9│選里長之需求,因而將身│
│ │ │ │ │號(戶長:│分證件資料交予劉晉霖,│
│ │ │ │ │劉明男) │劉晉霖再轉交由鍾碧華辦│
│ │鍾碧華辦│ │投票 │ │理遷移戶籍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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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蔡德鎰 │合併改制後│99.1.20 │高雄市苓雅│蔡德鎰於98年底經劉晉霖│
│ │ │之高雄市鳳│ │區福東里武│聯繫表示家人要選里長,│
│ │ │山區武慶二│ │營路581 巷│因而將身分證件資料交予│
│ │ │路182 號 │ │33號(戶長│劉晉霖,劉晉霖再轉交由│
│ │ │ │ │:劉金糯,│鍾碧華辦理遷移戶籍事宜│
│ │ │ │ │劉晉富之居│,劉晉霖並代支遷移戶籍│
│ │鍾碧華辦│ │未投票 │住地) │費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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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禎清 │高雄市苓雅│99.1.20 │高雄市苓雅│黃禛清於99年初將身分證│
│ │ │區奏捷里河│ │區福東里武│件資料交予劉晉霖,劉晉│
│ │ │南路133號 │ │營路581巷 │霖再轉交由鍾碧華辦理遷│
│ │ │ │ │33號(戶長│移戶籍事宜,劉晉霖並於│
│ │ │ │ │:劉金糯)│劉明男、劉晉富在場之際│
│ │ │ │ │,劉晉富之│當場要求黃禛清投票支持│
│ │ │ │ │居住地) │劉晉富,劉晉霖並代支遷│
│ │鍾碧華辦│ │未投票 │ │移戶籍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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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蘇蔡素娥│合併改制後│99.6.7 │高雄市苓雅│蘇蔡素娥於99年5月間經 │
│ │ │之高雄市鳳│ │區福東里武│劉晉霖表示要選里長,因│
│ │ │山區○○街│ │營路581巷 │而將身分證件資料交予劉│
│ │ │174 巷10│ │23號(戶長│晉霖辦理遷移戶籍事宜。│
│ │郭姿妙辦│號3 樓 │未投票 │:劉晉霖)│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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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婉君 │高雄市前鎮│99.6.10 │高雄市苓雅│王婉君之夫黃明琦於99年│
│ │ │區○○路 │ │區福東里武│5、6月間經劉晉霖告知表│
│ │ │23號5樓 │ │營路581巷 │示要選里長,黃明琦因而│
│ │ │ │ │23號(戶長│轉知王婉君,將王婉君身│
│ │ │ │ │:劉晉霖)│分證件資料交予劉晉霖辦│
│ │郭姿妙辦│ │未投票 │ │理遷移戶籍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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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劉凰卿 │高雄市前鎮│98.11.16 │高雄市苓雅│劉凰卿於98年間經劉晉霖│
│ │ │區○○街49│ │區福東里武│表示其父親劉明男要選里│
│ │ │巷13號 │ │營路571巷6│長,因而將身分證件資料│
│ │ │ │ │號(戶長:│交予鍾碧華辦理遷移戶籍│
│ │ │ │ │鍾碧華) │事宜,事後得知係劉晉富│
│ │鍾碧華辦│ │投票 │ │參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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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廖俊凱 │高雄市三民│98.11.23 │高雄市苓雅│廖俊凱於98年11月間經劉│
│ │ │區○○○路│ │區福東里武│晉霖聯繫表示其大哥劉晉│
│ │ │508號 │ │營路691號 │富要選里長,因而將廖俊│
│ │ │ │ │號(戶長:│凱、陳儀君身分證件資料│
│ │ │ │ │黎秀金) │交予劉晉霖,劉晉霖再轉│
│ │ │ │ │ │交由鍾碧華辦理遷移戶籍│
│ │ │ │ │ │事宜,劉晉霖並代支遷移│
│ │鍾碧華辦│ │投票 │ │戶籍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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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陳儀君 │高雄市三民│98.11.23 │高雄市苓雅│陳儀君經廖俊凱轉知因要│
│ │ │區○○○路│ │區福東里武│支持劉晉富選里長才遷移│
│ │ │508號 │ │營路691號 │戶籍。廖俊凱因而將廖俊│
│ │ │ │ │號(戶長:│凱、陳儀君身分證件資料│
│ │ │ │ │黎秀金) │交予劉晉霖,劉晉霖再轉│
│ │ │ │ │ │交由鍾碧華辦理遷移戶籍│
│ │ │ │ │ │事宜,劉晉霖並代支遷移│
│ │鍾碧華辦│ │投票 │ │戶籍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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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意智 │合併改制後│99.6.23 │高雄市苓雅│李意智於98年4月間經劉 │
│ │ │之高雄市鳳│ │區福東里武│晉霖要求幫忙投票,因而│
│ │ │山區○○路│ │營路691號 │自行辦理遷移戶籍事宜而│
│ │ │3 段229 巷│ │號(戶長:│取得福東里里長投票權 │
│ │自辦 │2 之3 號 │未投票 │黎秀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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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陳清溪 │合併改制後│99.7.26 │高雄市苓雅│陳清溪於99年7月間經由 │
│ │ │之高雄市鳳│ │區福東里武│劉晉富協助搬遷並遷移戶│
│ │ │山區○○街│ │營路691號 │籍而取得福東里里長投票│
│ │ │82巷16 號9│ │號(戶長:│權,劉晉富並要求陳清溪│
│ │曾雅蘋辦│樓 │投票 │黎秀金) │支持其年底選里長。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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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曾雅蘋 │合併改制後│99.7.26 │高雄市苓雅│曾雅蘋因上開原因遷戶籍│
│ │ │之高雄市鳳│ │區福東里武│,劉晉富並於選前拜票尋│
│ │ │山區○○街│ │營路691號 │求支持。 │
│ │ │82巷16 號9│ │號(戶長:│ │
│ │自辦 │樓 │投票 │黎秀金)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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